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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地铁纵火犯认罪 放火前曾坐地铁纠结五小时
发布时间:2024-02-13 14:16:14

  羊城晚报讯记者杨辉、通讯员越法宣报道:发生在今年年初的广州地铁五号线日上午在越秀区法院开庭审理。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美成(上图左,蔡弘摄)犯放火罪,吴美成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都无异议。越秀区法院对案件审判使用了简易程序。

  我叫吴美成,用过化名林小苗,1972年出生在湖南平江县。在广州打工。在2011年1月初买了一个液化石油气瓶,不是为了放火用的。由于打工过程中得到了不公正待遇,1月10日下午,我产生了去地铁放火引起关注的想法。吴美成说,当天下午5时,他将五公斤重的液化石油气瓶装在迷彩背包里,从滘口地铁站进站上车。从下午5点到晚上10点,我都是在地铁列车上,来来,心里很乱、很矛盾。

  晚上10点,地铁上人不多了,我就打开液化石油气瓶,点燃后,火烧了30秒左右,当时我吓呆了,其他乘客跑了,我也就跑了。放火后第二天凌晨,我打了110投案自首。吴美成在法庭上详细回忆了自己纵火的经过。在庭上,公诉机关指控吴美成犯放火罪,他对指控、罪名都无异议。我自己做错了,我愿意赔偿损失,但是我没有能力赔偿损失。吴美成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规定:犯放火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审理案件的越秀区法院今日对案件审判使用了简易程序。截至记者上午11时发稿止,案件还在审理中。

  在广州打工的湖南平江县人吴美成自认为在工作中受到不公正待遇,为了引起公众的关注,2011年1月10日17时许,他携带一个五公斤重的小型液化石油气瓶搭乘广州地铁,当晚10时许,当地铁行至小北站与广州火车站之间的路段时,吴美成在地铁车厢内乘客众多的情况下,打开其随身携带的液化石油气瓶的阀门,用打火机点燃了从瓶内喷出的液化石油气,最终导致该节车厢着火严重受损,并造成乘客极大恐慌和混乱。乘客何某某、李某某和蒋某某的头发和衣物被烧,被告人吴美成自己的手部和面部也被烧伤(法医鉴定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随后吴美成趁乱逃离现场。

  被告人吴美成于2011年1月11日向公安机关投案。他自称初中未毕业,仅有小学文化程度,长期在广东打工,却没有挣到什么钱。因当时临近过年,身无分文,无法回老家,他心生怨气,通过这种行为发泄心中不满。吴美成当时并未提及是否针对特定的人或事。据吴美成原工作的同事透露,吴美成平时为人比较孤僻,不善与人沟通。其家人也曾向媒体表示,由于他长年在外打工,与家人关系冷漠。

  广州地铁纵火案嫌犯吴美成昨日在越秀区法院过堂,越秀区检察院以放火罪对其提起诉讼。选择自辩的吴美成未在庭上为自己作任何辩护,对公诉人的所有指控均表示没意见。昨日法庭上还首次公布了纵火现场的监控视频以及吴美成放火前后的行踪视频截图。

  视频显示,在纵火前吴美成来回坐地铁长达5小时,纵火后跳闸逃逸。庭审吴美成自称这5小时内他一直在犹豫要不要放火,经过内心挣扎,最终他还是放了火,因为他在工作中遭受不公待遇,想用极端手段引起有关方面重视。

  吴美成,曾化名林小苗,1972年出生,湖南省平江县人广州地铁纵火犯认罪 放火前曾坐地铁纠结五小时,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湖南省平江县龙门镇桃林村。因在广州地铁车厢纵火于今年1月11日被执行刑事拘留,1月25日被逮捕。

  越秀区检察院在起诉书中称,2011年1月10日17时,吴美成携带一个5公斤重的小型液化石油气瓶搭乘广州地铁,伺机在地铁内放火。22时左右,当地铁行至小北站与广州火车站之间的路段时,吴美成不顾车厢内乘客众多,打开了液化石油气瓶阀门,用打火机点燃了从瓶内喷出的液化石油气,致该节车厢着火并严重受损,还造成乘客极大恐慌。车厢内的火焰随后被保安人员和群众用灭火器扑灭,吴美成则趁乱逃离现场。

  在法庭上,吴美成未请律师而选择自辩,他对公诉人的所有指控供认不讳。在整个庭审过程中,他神情有些木然,几乎只是听公诉人说话,自己说话相当少。只有当公诉人或法官问他对指控或证据是否有意见时,他就小声说出没意见三个字。

  根据公诉方提供的证据,吴美成的纵火造成了3名乘客的头发和衣物被烧,他自己的手部和面部也被烧伤。而地铁公司提供的一大叠单据显示,对地铁车厢的修复及其他损共计20多万元。

  监控录像显示,2011年1月10日22时,正在行驶的地铁车厢内挤满了人。突然,有火苗在一个角落喷射出来,车厢里开始骚动起来。虽然监控录像没有声音,但乘客的表情显示,当时车厢内的人都惊恐无比。

  在起火地点旁,站着一名白衣男子。吴美成昨日在庭上供认,这名白衣男子就是他。当法官问他庭上播放的是否是他纵火时的录像时,他表示,他点火时是坐着的,但监控录像中他是站着的,这是刚点完火之后的录像。

  录像显示,发现起火的乘客们迅速向另一节车厢跑去,还有人一边跑一边脱下了被点着的衣服。过了不到一分钟,整节起火的车厢内空无一人。而吴美成也在这时随着人群跑了出去。证据显示,后来有地铁工作人员和乘客拿车厢内的灭火器将火扑灭。

  除了监控录像外,公诉方还向法庭提供了吴美成1月10日下午从进入地铁到离开地铁的全过程视频截图。截图显示,吴美成当天17时左右身穿白色外套,提着一个布袋从五号线滘口站上车。从进入地铁站到22时在车厢内点火,吴美成在地铁内共待了5小时。当被法官问起这5小时里他在地铁内干了什么时,吴美成小声说:我一直都在矛盾(要不要点火)。他说,他在矛盾中便一直坐地铁来来。

  实施纵火后,吴美成趁乱下了车。视频截图显示,由于慌张,他没拿票出站,而是从一个出站闸口跳了出去。

  对于纵火动机,起诉书中称,被告人吴美成自认为在工作中受到不公正待遇,为了引起社会关注,因而采用极端手段。吴美成对此也供认不讳。

  据了解,2005年吴美成到佛山南海联邦家具公司打工,还一度当上了小组长,但后来却因派工、升迁等问题与公司发生矛盾并因经常旷工被辞退。后来,他曾屡次纠缠女主管要求复工,未果。虽然公司最后还是决定让吴美成上班,但他根本没去。

  新快报记者曾在案发后专访了吴美成的堂哥吴友爱及其同事王先生。二人均表示吴美成性格孤僻,平时很少与人交流。

  在吴友爱的印象中,吴美成虽然跟他沾亲带故,但彼此却很少交流,什么事都不会跟他们讲。他还透露吴美成被辞退后染上了赌钱的坏习惯,经济日益拮据,没钱回家过年。

  而王先生则称,根据公司规章,旷工三次以上就要面临处罚,但公司还是给足了吴美成机会,在他多次旷工后,公司不得不辞退他。而偏执的吴美成在被辞后,一直说公司以前发给他的工资不对,对他不公平。

  起诉书指出,被告人吴美成无视国家法律,在公共场所放火危害公共安全,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起诉书也指出,被告人吴美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据了解,我国刑法修正案(三)将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著名律师周玉忠昨日接受新快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起诉书中提出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因此,法庭很可能据此将吴美成的基准刑定为十年以上。

  但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周玉忠表示,如果基准刑定在十年以上,自首情节再减去40%以下,很有可能最后被判六七年。deLixin1618.com